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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呼号最高或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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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8 14: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呼号最高或罚3万

作者:李秀薇 来源:长春晚报 日期:2013年11月29日 11:04


        2013年11月27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被保护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等行为之一的,最高或处以3万元罚款。


       在无线电频率管理上,《条例草案》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除按原有体制采用直接指定的方式分配、指配无线电频率外,对用于经营性业务的无线电频率的许可,应引入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分配无线电频率。“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使用无线电频率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于无线电波固有的易污染性,容易受到干扰,甚至被非法“侵入”,因此,《条例草案》设定了“无线电安全”一章,明确规定了维护无线电安全方面的内容。特别是根据吉林省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考试**的需要,规定“经批准在重要考试期间设立电磁环境临时保护区。”“这样规定有利于无线电管理部门在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考试**中的依法行政。”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厅厅长常明在关于《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中表示。


    《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在船舶、航空器、机车上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站)未按规定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未按规定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注销手续或未及时拆除废弃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的;紧急情况解除后,未及时停止使用临时启用的无线电台(站)的;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被保护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活动的;不遵守无线电管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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