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9can 发表于 2013-12-8 16:18:37

《来访者业余无线电台临时操作证书》申请办法



《来访者业余无线电台临时操作证书》
申请办法
(国无协3号)

为方便境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我国境内临时操作业
余无线电台、促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交流,根据工业
和信息化部《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2号)的有关规定并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信部无
43号) ,现就关于申请《来访者业余无线电台临时操
作证书》 (以下简称《临时证书》 )的办法明确如下:
一、访问我国的境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持有境外相
关无线电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明,
了解并承诺遵守我国境内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核发
与本人操作资格相对应的《临时证书》 。
二、 《临时证书》仅作为持有人在我国境内业余无线电台
临时操作的技术能力证明,不作为在我国境内设置业余无线
电台的凭证。
三、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下简称
CRAC)负责通过邮箱(licensing@crac.org.cn)以电子方
式受理《临时证书》申请。
四、申请《临时证书》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 本人签署的申请函 (中文或英文, pdf或jpg格式) ;
(二)来访者信息表: (中文或英文) :
含姓氏、名字、性别、出生日期、有效旅行证件名称、
拟在境内停留的日期区间和拟操作地点、境内联络方式(如
有) ,以及常用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doc或txt格式) ;
(三)本人有效旅行证件个人资料页以及入境签注页的
复印件(pdf或jpg格式,较长边分辨率不低于1000像素) ;
(四)本人持有的境外相关无线电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明的复印件(pdf或jpg格式,较
长边分辨率不低于1000像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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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人证件照片电子版(jpg格式,较长边分辨率
不低于600像素) 。
(六)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规定承诺书》
(注:可从www.crac.org.cn网站下载并本人签字)
五、必要时,CRAC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的境外业
余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资料。
六、经核准颁发《临时证书》后,CRAC以电子邮件方式
通知申请人,并发出《临时证书》的电子版,其核发信息同
时由CRAC网站(www.crac.org.cn)公布。
七、不能及时到CRAC领取《临时证书》原件的,可以配
合CRAC网站的核发信息使用其电子版的打印件。
八、申请人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
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国无线电协会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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